乙型病毒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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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17 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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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年以来江苏全省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后,7月7日,江苏高院发布了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引导用人单位提高管理水平,提醒劳动者树立理性维权意识,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

权威发布

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

总量处于高位

年全省基层法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件,同比增长3.63%;年受理件,同比减少17.02%;年受理件,同比减少5.37%。从年开始,全省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进入爆发期和增长期,年劳动争议案件数达到最高峰,此后两年案件数量逐年减少。

虽然全省法院近三年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有所下降,但是劳资纠纷多发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的常态,全省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数并未减少,近三年受理案件数量分别为件、件和件,仍呈现持续增长态势。

南京、苏州、无锡法院

受理案件数量排前三

从全省地区分布情况来看,苏南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明显要多于苏北地区,其中南京地区法院受理案件数最多,其次是苏州和无锡地区法院,受理案件数最少的是宿迁和连云港地区法院。这与江苏各地市GDP的排名大致相当,反映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与经济总量呈正相关关系。南京经济总量低于苏州,但户籍人口最多,传统制造业比重大,因此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反而高居榜首。

大部分纠纷

在基层法院得到化解

当事人服判息诉率较高,基层法院化解大部分纠纷。绝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无需完全经过“一裁两审”的漫长过程也能得到较圆满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日益顺畅,一裁终局制度分流了较大数量的案件。

新类型案件、涉新经济业态案件

不断增多

目前,劳动者提起诉讼时一般会同时主张多项权利,包括拖欠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等等,有的案件甚至多到十余项权利,诉讼请求复合化倾向较为明显。

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经济业态的发展,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例如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与侵害商业秘密责任竞合,员工和企业间的劳动关系与股权激励、期权奖励关系并行,履职过程中职务行为引发侵权行为,用人单位欠薪的民事责任与拖欠劳动报酬罪刑事责任的竞合,因职务侵占、挪用公款、商业贿赂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等。

特别是传统产业经由“互联网+”改造后,灵活就业形态不断发展,在用工极度灵活、高度自主化、混合契约的新业态面前,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判断标准受到很大考验。目前,涉及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零售快递、互联网物流配送、网络主播等案件从无到有,成为热点问题。

江苏高院有关人士表示,针对江苏劳动人事纠纷案件的现状和变化,江苏法院通过重塑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理念,平衡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用工自主权,建立多元联动矛盾化解机制,加强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劳动者权益保护,搭建理性对话平台,完善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审判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最大限度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江苏法院-年度

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乙肝病*携带者的就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号:南京江宁法院()苏民初号

用人单位违法指令劳动者待岗,劳动者对此没有过错的,应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劳动报酬。

王某于年4月入职南京某电子公司任工程师。年9月,公司安排员工进行年度体检,王某被检出乙肝指标异常,并被公司得知。年11月1日,公司通知王某脱岗治疗。年11月2日,医院检查,诊断为转氨酶和乙型肝炎病*DNA指标超正常值范围,医嘱平时接触、饮食一般不传染。年11月29日,电子公司通知王某继续脱岗治疗,治疗期间支付病假工资,待指标恢复正常后再返岗。之后,王某向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投诉涉案体检中心在企业员工常规体检中私自开展乙肝二对半检查以及向所在单位反馈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泄露个人隐私等事项。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答复王某,已责令涉案体检中心在非入职体检乙肝项目检测申请及告知程序上加强改进,对其他信访事项告知了维权途径。另查明,电子公司《传染病汇报制度》规定,病*性肝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全员实行自检,一旦发生不适症状必须第一时间申报人力资源部,有加班的员工可申请调休,没有加班的可申请病假。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电子公司按正常工资标准补发强制休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认为电子公司强制王某休病假的依据不充分,但无主观恶意,王某实际已休病假,酌定电子公司按正常薪资标准的90%补发工资。王某与电子公司均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电子公司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指令王某离岗,将王某视同甲类传染病而对其采取隔离措施,该待岗行为与王某当时的病情严重程度以及传染程度相比明显不相适应,违反了电子公司应当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侵犯了王某的劳动权利,该指令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王某待岗的性质不属于病假,电子公司应按照双方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确立的工资标准,照常全额支付待岗期间工资。

就业是保障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等基本人权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就业歧视也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在我国出现的身高歧视、性别歧视、相貌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疾病歧视等都是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近年来,乙肝病*携带者受到就业歧视的案例屡见不鲜,部分企业以待岗为名、行逼迫劳动者自行辞职为实。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早在年即发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本案中,王某虽被诊断为转氨酶和乙型肝炎病*DNA指标超正常值范围,但医嘱平时接触、饮食一般不传染,故王某的身体情况不构成其履行电子公司工程师职责的根本障碍,电子公司强行指令王某待岗,侵犯了王某的正当劳动权利,电子公司应按正常工作的工资待遇向王某支付。用人单位应引以为戒,依法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消除就业过程中的歧视现象;劳动者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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