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型病毒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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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隔离区的分区及解除隔离实施方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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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治疗区

1、具有传染性的乙型病*性肝炎、丙型病*性肝炎、梅*及艾滋病等血行传染性疾病患者,应在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也可进行居家透析治疗。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患者,应在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血液透析:

(1)乙型肝炎病*(HBV):HBsAg(+)或HBV-DNA(+)

(2)丙型肝炎病*(HCV):HCV-RNA(+)。

注意事项:对于急、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在接受血液透析治疗期间HCV-RNA转阴的患者:

1)自患者HCV-RNA检测结果首次报告转阴之日起6个月内,患者继续在隔离透析治疗区透析,但相对固定透析机位,并在该患者每个透析日将其安排在该机位第一个进行透析。透析前严格按照透析机使用说明对透析机进行消*,对透医院感染管理要求进行清洁、消*,更换相应的物品,并做好记录。期间应当每月1次监测HCV-RNA。

2)对于监测HCV-RNA持续阴性达到6个月以上的患者,可安置于普通透析区进行透析,相对固定透析机位,安排末班透析。透析结束后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透析机和透析床单元的清洁和消*。由隔离透析治疗区转入普通透析治疗区的患者应当在1、3、6个月各检测1次HCV-RNA。

3)新导入或新转入HCV抗体(+)且HCV-RNA(-)的患者:①如存在确切临床资料证实HCV-RNA(-)持续6个月以上,则无需隔离透析,但需要在普通透析治疗区持续末班透析6个月,每月1次监测HCV-RNA;②对不能确认HCV-RNA(-)持续6个月以上的患者,可按照上述(2)方案安排血液透析。

4)乙型肝炎病*重叠丙型肝炎病*感染的患者应在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如条件实在有限,可在乙肝透析治疗区透析,但相对固定透析机位,并安排末班透析。(3)梅*螺旋体: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PR)高滴度(+)、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学试验(TRUST)高滴度(+)、梅*螺旋体IgM抗体(+)或暗视野显微镜下见到可活动的梅*螺旋体。(4)艾滋病病*(HIV):HIV抗体(+)、HIV-RNA(+)。

2、传染病隔离透析治疗区应配备专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且不能在隔离透析治疗区和普通透析治疗区交叉使用;隔离治疗区的设备和物品如病历、血压计、听诊器、治疗车、机器等应有明确标识。

3、同时设置普通透析治疗区、乙型病*性肝炎和丙型病*性肝炎隔离透析治疗区的血液透析室(中心),物品的流动应分别从:清洁区→半污染区→普通透析治疗区→丙型病*性肝炎隔离透析治疗区→乙型病*性肝炎隔离透析治疗区,不得逆向流动。

4、传染病隔离透析治疗区的护理人员相对固定,同一班次的护理人员不能交叉管理传染病隔离透析治疗区和普通透析治疗区的透析患者;传染病隔离透析治疗区的护理人员应加强防护,佩戴防护面罩和穿隔离服等。

5、建议HIV阳性或确诊传染性梅*的血液透析患者到指定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透析治疗,或进行居家透析治疗。

6、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的血液透析患者应在呼吸道隔离病房或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透析治疗。

7、呼吸道传染病疫期内,透析前应检测患者体温,可疑和确诊患者应在呼吸道隔离病房接受透析治疗。

传染病隔离透析治疗区患者的解除隔离标准与实施方案

1、患者解除隔离标准:合并血行传染病、在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可考虑解除隔离:

(1)乙肝病*性肝炎患者:HbsAg(-)和HBV-DNA(-)。

(2)丙型病*性肝炎患者:HCV-RNA(-)。

(3)梅*患者:规范治疗1年以上,IgM抗体(-)、RPR和TRUST阴性或低滴度、暗视野显微镜下无梅*螺旋体。

2、满足上述标准的患者,可实施解除隔离透析治疗的方案

(1)传染病标志物检测首次转阴之日起6个月继续在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血液透析,相对固定透析机位,透析日安排第一个透析。监测传染病标志物,每月1次,连续6个月。

(2)传染病标志物持续阴性达到6个月以上患者,可安排在普通透析治疗区进行血液透析,相对固定透析机位,透析日安排最后一个透析。转入普通透析治疗区后的1个月、3个月和6个月各检测一次标志物,持续转阴者按普通透析患者每6个月监测1次标志物。

(3)传染病标志物监测过程中,如果出现传染病标志物阳转,则转回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血液透析;如果持续传染病标志物阴性,则在普通透析治疗区进行血液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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